姜廣旭與北京蘇寧易購銷售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491民初7527號
發布日期: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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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京0491民初7527號
原告:***,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寶清縣。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融商六路1號2幢2層。
法定代表人:郝嘉。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穆強,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漢族,***法務。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達繳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審理費,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據的減、緩、免申請。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熊志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 鄧 焱